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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園內可否餵食鴿子、其他鳥類或動物?

依據「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」第1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,公園內不得飼放、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。故不允許餵食鴿子或其他鳥類或動物,違反者依自治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18-11-09
  • 發布日期: 2018-05-28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  • 點閱次數: 49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