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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時集會遊行公園場地使用方式?

依據「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」第34條規定,申請使用公園舉辦各項活動,應填具申請書於使用前十四日至一百八十日內,向建設局或執行機關提出申請,每次使用期間以七日為限;涉及集會遊行法之活動,應先依「集會遊行法」先向遊行所在地之主管機關(警察分局)申辦核准後,始得申請使用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18-11-09
  • 發布日期: 2018-05-28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  • 點閱次數: 3110